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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约定“好评前置”“差评后置”?法院判决

时间:2021-09-08 23:10来源:本站 作者:磊鑫砖机 点击:
随着有偿删帖入刑,部分专业公司打着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旗号,人为干预搜索引擎排名,让负面信息难寻踪迹并从中谋取利益,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。 9月8日,上海市长宁区人

 随着“有偿删帖”入刑,部分“专业”公司打着提供“搜索引擎优化”服务旗号,人为干预搜索引擎排名,让“负面信息”难寻踪迹并从中谋取利益,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。

 

9月8日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)召开“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维护公平竞争环境”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。在一起审结生效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,法院对“负面信息压制”的合同目的、具体实施方法及行为后果进行全面分析,并在此基础上首次划定了“负面信息压制”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边界,对同类型案件处理、规范网络行为和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空间等具有示范和指引意义。

 

原告A文化传播公司系某品牌互联网在线服务提供方,被告B技术公司与原告A公司系合作关系,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,约定由原告A公司委托被告B公司就某品牌提供包括百度优化、百度竞价、知乎优化等在内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。

 

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包括“负面压制”在内的各项服务内容。其中,“负面压制”条款约定,通过“好评前置”“差评后置”等手段,“对涉及某品牌指定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,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”,“负面压制期为30天”。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,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4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。

 

据该案主审法官、上海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介绍,案件的争议焦点是“负面压制”这一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。“虽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均没有否定合同效力,法院仍可依职权对合同性质及效力进行审查。而提供网络负面信息压制服务的条款是否有效,应当结合合同目的、行为性质及方式、社会危害后果,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作出认定。”

 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“负面压制”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,也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基本原则,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,具有违法性,应认定为无效;合同其他条款认定有效。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、合同解除原因、双方过错等方面,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30500元。

 

“我们希望通过案件裁判进一步明确‘负面内容压制约定不正当干预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,应为无效’这一规则,因为该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又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平等接受用户选择的合法权益,同时损害了信息甄选机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,最终破坏了互联网空间的公共秩序。”发布会上,上海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详细解读了这一规则,并从司法角度作出相应提示。